歷年股利分派與發放日程
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
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,應提撥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,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事酬勞。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,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。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, 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。
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款,彌哺以往虧損,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,不在此限,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,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,作為可供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紅利。
為因應經濟景氣變動,並健全公司財務結構,本公司採行平衡股利政策,未來股利發放之政策訂定如下:
1.每年就上述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派股東紅利,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,得擬議不分配
2.為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,將視投資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,適度採股栗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,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十為限。
| 年度 | 董事會 決議日期 |
股東會 日期 |
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 | 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 | 法定盈餘公積、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 | 法定盈餘公積、資本公積配股 | 權力分派 基準日 |
除權/除息 交易日 |
現金股利 發放日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105 | 106.03.20 | 106.06.23 | 1.30 | 1.50 | 0.00 | 0.00 | 106.09.06 | 106.08.31 | 106.09.30 |
| 104 | 105.03.23 | 105.06.29 | 21.87 | 0.546 | 0.00 | 0.00 | 105.09.05 | 105.08.30/ 105.07.19 |
105.08.12 |